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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9-06   人气:17785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提高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卫生、医疗等基础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市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我市高校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学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每年奖励500名。每年430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分配名额,由市教委统一下达各高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学校、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第八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

(一)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申请表》(附件)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531日前,学校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20天内,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学校应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报相关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奖励金的发放与拨付

  第十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实行逐年发放的办法,从工作的第一年起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000元,五年发放完毕。

  第十一条  每年731日前,各高校毕业生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经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定后,由市教委提出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所需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市教委,再由市教委拨付各高校。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原因离开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毕业生原所在学校申请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退还已发放的奖励金,并凭学校为其开具的停止发放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证明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将毕业生返还的奖励金及时上交市教委。

  第十三条  对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资格申请、不退还已发放奖励金、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市教委应通过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同时,市教委应将学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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