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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日期:2013-09-16   人气:23508

1、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论证、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服务。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612号)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612号)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

 

4、创办民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

 

5、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6、放宽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7、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次贷款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还款期限由2年延长到3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贷款支持。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8201111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此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离校后创业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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