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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7-02-22   人气:12122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E2016〕10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实施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载体,以精准贴近服务为方式,以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为引导,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吸引高校毕业生在津就业创业,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带动市场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持较高水平。

二、主要内容

    重点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挟、权益保护等五项行动,助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

    各高校要注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将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功能,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单独指导、集体宣讲、职业素质测评、模拟面试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了解就业形势,合理设定就业目标,提升求职能力。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可结合所学专业和就业需求, 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及培训项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切实提高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实施创业引领行动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要不断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根据本校学生创业特点,组织创业相关活动,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免费为创业学生提供代理服务。允许在校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鼓励高校建立创业学生俱乐部、创业学生联谊会、创业学生宣讲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交流互助平台,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和推介会等活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各区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开展多形式的创业活动,为其提供项目筛选、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创业成功的毕业生,及时兑现担保贷款、岗位、社保、房租等补贴政策。对扶持毕业生创业的单位,及时兑现创业培训、孵化基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政策扶持效应,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扩大毕业生创业规模。

(三)实施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高校要向社会主动发布本校毕业生生源信息,方便用人单位了解求职信息。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推送就业服务和岗位、政策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各高校对接,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充分利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服务月等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一场综合性大型招聘会,同时要适应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每月举办l-2场专业性的招聘会,增强活动实效性。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要举办1。2场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同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结合企业需求,积极组织各类高校毕业生专项、专场招聘活动,最大限度满足各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

(四)实施就业帮扶行动

    完善实名管理。继续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信息衔接,将每一名应届未就业毕业生纳入数据库,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平台要面向所有高校毕业生开放。同时,按照实名制精准服务和动态化管理要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已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按户籍进行层层分解,组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逐人了解高校毕业生个人情况、学习培训、就业需求、家庭状况等基础信息,开展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一份政策清单,发放一本就业服务手册,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加强就业援助。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就业困难毕业生纳入困难群体范畴,专人负责,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时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困难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创业。

(五)实施权益保护行动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权限下放的工作要求,依托新媒体和新技术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公开享受条件、流程和要件。针对毕业生实际需求,强化政策解读与服务,进一步简化政策享受流程,对提出享受政策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要协助做好材料准各、手续申报等事项,确保政策尽快兑现。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民族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各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周期长,各区人力社保局、各高校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精心组织策划,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区人力社保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主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计划实施。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协同推进、共同发力的良好格局。要及时总结交流计划落实情况,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数量和量。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区人力社保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深入解读国家和我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为完成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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